第八章 秦汉时代的政治和文化

第一节 官制

汉朝的制度,大概是沿袭秦朝;秦朝的制度,又沿袭三代以前。这种制度,虽未必有什么精意存乎其间,然而去古还近,大概积弊是一天深一天的。制度是一层层地,不管理论堆积起来的;所以愈到后世,愈不切于事实,愈不合于理论。秦汉的制度,确有优于后世之处;况且后世的制度,又都是沿袭秦汉而渐变的,不明秦汉的制度,就连后世制度的真相也不能明白,所以研究秦汉时代的制度颇为紧要。

变封建为郡县是从秦朝起的,咱们现在就从秦汉时代的官制讲起。

秦和西汉,中央政府最高的官是丞相,或称相国。有时仅置一人,有时分置左右丞相。后汉则以太尉(天公),司徒(人公),司空(地公),分部九卿,称为三公,是用古代三公、九卿的官制(参看第一篇第八章第三节)。太尉在前汉,为中央政府最高的武职,和丞相对掌文武,仿佛像宋朝的二府。此外又有御史大夫,掌副丞相。前汉的宰相,往往从御史大夫递升。这三种,都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官。

此外又有太常(秦名奉常),掌宗庙礼仪;光禄勋(秦名郎中今),掌宫殿掖户;卫尉,掌宫门卫屯兵;太仆,掌舆马;廷尉(中间曾改名大理),掌刑辟;大鸿胪(本名典客,又曾改名大行令。又有典属国一官并入),掌诸归义蛮夷;宗正,掌亲属;大司农(本名治粟内史),掌谷货;少府,掌山泽之税,谓之九寺六卿,是中央政府分掌庶务的。

带兵的官,通称校尉。而司隶校尉,主督察大奸,兼有警察的性质,权最重(带北军的中尉,主徼循京师,后改为执金吾)。

治京师的官,秦朝称为内史。汉景帝时,分置左内史。武帝时,改内史为京兆尹,左内史为左冯翊,又把向来的都尉,改为右扶风,分治内史的右地。京兆尹、左冯翊、右扶风,谓之三辅。后汉时,改京兆尹为河南尹。

外官仍分郡县两级。郡有太守,县的户数,在一万以上的称为令,不满一万户的为长,其下都有丞、尉。十里一亭,有长;十亭一乡,乡有三老、啬夫、游徼。三老掌教化;啬夫职听讼,收赋税;游徼掌徼循,禁盗贼(列侯所食的县,唤做“国”。皇太后、皇后、公主所食的唤做“邑”。有蛮夷的唤做“道”)。

秦朝又有一种监御史,是中央政府派他出去监郡的。汉朝省去这个官,由丞相派史出去“刺郡”。武帝时,把天下分做十三部,十二部各置刺史,一部属司隶校尉。——以六条督察所部(一、强宗豪右,田宅逾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。二、二千石不奉诏书,遵承典制,背公向私,侵渔百姓,聚敛为奸。三、二千石不恤疑赦,风厉杀人,怒则任刑,喜则任赏,烦扰刻暴,剥戮黎民,为百姓所嫉,山崩石裂,妖详讹言。四、二千石选署不平,苟阿所爱,蔽贤宠顽。五、二千石子弟,怙恃荣势,请托所监。六、二千石远公下比,阿附豪强,通行货赂,割损正令)。出于六条以外的,便不问;往来巡行,并无一定的治所。后汉以后,权渐重而位亦渐尊。然而还不过是中央政府派出去的督察之官。这时候的郡,什么事情都和中央政府直接。所以秦汉时代,实在是个“两级制”。到灵帝中平五年(公元188年),因各处纷纷盗起,列郡不能镇压,改刺史为州牧;简九卿等官,出去充任,于是其权大重;而中央政府,又不久解纽,诸州牧各自据土,纷纷占据地盘,就俨然变做三级制了。

爵分二十级:(一)公士,(二)上造,(三)簪袅,(四)不更,(五)大夫,(六)官大夫,(七)公大夫,(八)公乘,(九)五大夫,(十)左庶长,(十一)右庶长,(十二)左更,(十三)中更,(十四)右更,(十五)少上造,(十六)大上造,(十七)驷车庶长,(十八)大庶长,(十九)关内侯,(二十)彻侯(后来因避汉武帝的讳,改为通侯),也都是秦制用以赏有“功”、“劳”的人。

秦汉官制的特色:一、这时候的中央政府,宰相是个副二天子,治理天下的;九卿等官,也各有独立的职权,都是分治天下众务的,不是天子的私人。到后来,纷纷任用什么尚书、中书、侍中做宰相;把九卿的职权,也夺归六部;于是所任用的,全是天子玩弄之人,君权愈扩张无限。二、是外官阶级少而威权重,和后世大不相同。这个有好处,亦有坏处。三、则这时候去古还近,地方自治的意思,还有存留。《汉书·高帝纪》:“二年五月癸未令……举民年五十以上,有修行,能帅众为善,置以为三老,乡一人。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,与县令、丞、尉,以事相教。”可见得这时候,对于三老等官视之甚重,和后世名存实亡的,大不相同。这其中也有许多方面的因果关系,且待后文讲到后世制度的时候,比较详论。

第二节 教育和选举

后世的人,都说秦朝焚烧诗书,毁灭儒术,这句话,其实是错的。马端临说:“按《西汉公卿百官表》,博士,秦官,掌通古今……既曰通古今,则上必有所师承,下必有所传授。故其徒实繁。秦虽有其官,而甚恶其徒,常设法诛灭之。始皇使御史案问诸生,传相告引,至杀四百六十余人;又令冬种瓜骊山,实生,命博士诸生就视,为伏机杀七百余人;二世时,又以陈胜起,召博士诸生议,坐以非所宜言者,又数十人。然则秦之于博士弟子,非惟不能考察试用之,盖惟恐其不澌尽泯没矣。叔孙通面谀,脱虎口而逃亡;孔甲持礼器,发愤而事陈涉有以也哉。”(《文献通考》卷四十)这一段考据,颇为精详,虽然虐待其人,然而师承传授,确自有的,可见得儒学并没有绝,不过这种传授,是为继续“博士官之所职”起见,不是为教育人才起见,不过是古代“学术存于官守”之旧,不能算得学校。

到汉朝武帝时候,公孙弘做宰相,才奏请“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,复其身。太常**年十八已上,仪状端正者,补博士弟子。郡、国、县、道、邑,有好文学,敬长上,肃政教,顺乡里,出入不悖所闻者,令相、长、丞,上属所二千石。二千石谨察可者,当与计偕,诣太常,得受业如弟子”。这才是以传授学术为目的,可以算做学校。然而营建学舍确是王莽手里的事。

按《汉书·景十三王传》:河间献王德“武帝时……来朝……对三雍宫”。《兄宽传》:武帝东封泰山,还登明堂。宽上寿曰:……陛下……祖立明堂辟雍(师古曰:祖,始也)。似乎武帝时就有太学的。而《礼乐志》又说:“……成帝时,犍为郡于水滨得古磬十六枚……刘向因是说上,宜兴辟雍,设庠序,成帝以向言下公卿议,会向病卒,丞相大司空奏请立辟雍,案行长安城南。营表未作,遭成帝崩,群臣引以定谥,及王莽为宰衡,欲耀众庶,遂兴辟雍……”马端临说:“盖古者明堂辟雍,共为一所:蔡邕《明堂论》曰:取其宗祀之清貌,则曰清庙;取其正室之貌,则曰太庙;取其尊崇,则曰太室;取其堂,则曰明堂;取其四门之学,则曰大学;取其四面周水圜如壁,则曰辟雍,异名而同事。武帝时,泰山济南人公玉带上《黄帝时明堂图》,明堂中有一殿,四面无壁,以茅盖通水,水圜宫垣,为复道,上有楼,从西北入,名曰昆仑。天子从之以入,拜祀上帝,于是上令奉高作明堂汶上,如带图。修封时,以祠太一五帝,盖兄宽时为御史大夫,从祠东封。还登明堂上寿,所言如此,则所指者疑此明堂耳。意河间献王所封之地,亦是其处。非养士之辟雍也。”(《文献通考》卷四十)按马氏这个说法,很确,并可同第一篇第八章第四节所说,互相证明。

汉朝的学校,是逐渐增盛的。武帝置博士弟子五十人,昭帝增为百人,宣帝时增至二百人,成帝末增至三千人。后汉光武时,就营建太学(建武五年,公元29年),明、章两代,都崇儒重道,车驾屡幸太学。其时又为“功臣子孙”,“四姓末属”,别立校舍,“期门”、“羽林”之士,皆令通《孝经》、《章句》。匈奴亦遣子入学,梁太后时,又诏大将军至六百石,悉遣子入学。本初质帝年号时太学诸生,遂至三万余人。学校可谓极盛,然而衰机也就伏在这个时候。这时候,学校人数只求其多,不讲实在。入学的,大概都是一班贵游子弟,并不是真正讲求学问的人。所以,范晔说这时候的学风,是“章句渐疏,多以浮华相尚”。又《三国志》董昭上疏说:“窃见当今年少,不复以学问为本,专更以交游为业。国士不以孝悌清修为首,乃以趋势游利为先。”这明是把一种纨绔子弟的气习,移植到学校里。讲声华的必定尚意气,所以到后来就激成“党锢之祸”。学校里都是一班贵族子弟,所以汉朝的太学生,是和外戚结党而攻宦官的。“此中消息,可以微窥。”

国家的学校虽然如此,究竟还不如私人教育之盛。《汉书·儒林传赞》说:“自武帝立五经博士,开弟子员。设科射策,劝以官禄。讫于元始,百有余年,传业者浸盛,支叶蕃滋。一经说至百余万言,太师众至千余人。盖禄利之路然也。”禄利固然是人所同欲,然而学术的兴盛,一大半的原因,也由于社会上“智识的**”,不容一笔抹杀。后汉则张兴著录且万人,牟长著录前后万人,蔡元著录万六千人,楼望,诸生著录九千余人,宋登教授数千人,魏应、丁先弟子著录数千人,姜肱,就学者三千余人,曹曾门徒三千人,杨伦、杜抚、张元,皆千余人,更非前汉所及(俱见《后汉书》)。私人教育,总比国家所设立的学校为盛,这个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特色。至于选举,则有两种:其一,郡国岁举孝廉。又汉武帝制郡国口二十万以上,岁察一人;四十万以上二人;六十万三人;八十万四人;百万五人;百二十万六人;不满二十万,二岁一人;不满十万,三岁一人。限以四科:一曰德行高妙,志节清白;二曰学通行修,经中博士;三曰明习法令,足以决疑。能按章复问,文中御史;四曰刚毅多略,遭事不惑,明变决断,才任三辅县令。是用古代“诸侯贡士”之制,后世的人,以为这是乡举里选,却是错的(乡举三老,方和《周礼》的“使民兴贤,出使长之。使民兴能,入使治之”相合)。其二,则朝廷要用哪一种人,特诏标出科目,令公卿郡国,各举所知。这个却是后代制科的先声,汉朝选举制度的利弊得失,要和后世比较才见,且俟后文再讲。

第三节 赋税

汉朝的田赋,本来是十五而税一;景帝以后,变做三十而税一,已见前。光武中兴以后,亦是三十而税一。到灵帝时,才加天下田税,每亩钱十文,谓之“修宫钱”。田税以外,另有一种“口税”谓之“算赋”。人民从十五岁起,到五十六岁止,每人每年出钱百二十文,谓之一算,以治“库兵”、“车马”。其事起于高帝四年(见《本纪》如淳引《汉仪注》),又有七岁到十四岁出的,每人二十钱,以食天子,谓之“口赋”。武帝时,又加三个钱,以补“车”、“骑”、“马”(见《昭帝本纪》元凤四年如淳引《汉仪注》)。按《汉书·宣帝纪》,五凤三年“减天下口钱”。甘露二年“减民算三十”。“师古曰:一算减钱三十也。”成帝建始二年“减天下赋钱,算四十。”“孟康曰:本算百二十,今减四十为八十。”所谓减,都是指当年而言,并不是永远变更定额。又《贡禹传》:“禹以为古民亡赋算,口钱起武帝,征伐四夷,重赋于民。民产子,三岁则出口钱。故民重困,至于生子辄杀,甚可悲痛。宜令儿七岁去齿,乃出口钱;年二十乃算……天子下其议,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,自此始。”则是永远减免的。

又有一种“更赋”,亦见《昭帝纪注》引如淳说:“更有三品:有‘卒更’,有‘践更’,有‘过更’,古者正卒无常,人皆当迭为之,一月一更,是为‘卒更’也。贫者欲得顾更钱者,‘次直者’出钱顾之,月二千,是谓‘践更’也。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,亦名为更,律所谓‘繇戍’也。虽‘丞相子’,亦在戍边之调。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,又‘行者’当自戍三日,不可往便还。因便住,一岁一更:诸不行者,出钱三百入官,官以给戍者,是为‘过更’也。”

按以上三种,第一种是“税”,第二种是“赋”,税是种田的人出的,赋是修理兵器(车马等都包括在里头)的费用,全国人民都负担的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所谓“税以足食,赋以足兵”。第三种是人民应服兵役的代价,就是课人民以“一种兵役的义务”的“变相的完纳”。

汉朝的国用,以田租为主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说:“高祖……轻田租,什五而税一,量吏禄,度官用,以赋于民。而山、川、园、池、市、肆,租税之入,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,皆各为私奉养,不领于天子之经费。”所以掌谷货的大司农,是管国家财政的;掌山泽之税的少府,是掌天子私财的。所以武帝命大司农兼管盐铁,孔仅、东郭咸阳说:“山海天地之臧,宜属少府,陛下弗私,以属大农佐赋。”很有称颂他的意思,此等杂税,已见第五章第一节。昭帝时郡国所举的贤良文学,要求停罢,和桑弘羊争辩了许多话,到底只罢掉一种酒酤,其余都没有动(亦见《汉书·食货志》,其两方面争辩的话,详见《盐铁论》)。

第四节 兵制

西汉所行的,是民兵之制,人民都有当兵的义务。《汉书·高帝纪注》引如淳说:“《汉仪注》云:民年二十三为正。一岁为卫士,一岁为材官骑士,习射御,驰战阵。又曰:年五十六,衰老,乃得免为庶民,就田里。”又《王制正义》引许慎《五经异义》:“汉承百王,而制二十三而役;五十六而免。”两说相同。按今文家说,民年三十受兵,已见第一篇第八章第五节。《高帝纪注》又引:“孟康曰:古者二十而傅。三年耕,有一年之储,故二十三而后役之。”《五经异义》:“《高孟氏韩诗》说:年二十行役,三十受兵。”则汉朝人民的服力役,比古代迟三年,服兵役却早七年,或者汉代所承,实是古制;三十受兵,是儒家托古所致,亦未可知。

其兵的种类,有“材官”、“车骑”、“楼船”三种:材官是步卒,车骑是骑兵,楼船是水师。《后汉书·光武纪注》引《汉宫仪》:“高祖命天下选能‘引关’、‘蹶张’材力武猛者,以为‘轻车’、‘骑士’、‘材官’、‘楼船’。常以秋后讲肄课试,各有负数,平地用‘车骑’,山阻用‘材官’,水泉用‘楼船’。”大约“材官”最为普通,“车骑”边郡较多,“楼船”只有沿江海的地方有。

京师有南北军:“南军卫尉主之,掌宫城门内之兵。”“北军中尉主之,掌京城门内之兵。”(据《文献通考》,其详可参看原书)武帝时,增置中垒、屯骑、步兵、越骑、长水、胡骑、射声、虎贲八校尉,都属北军(八校尉,都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,《刑法志》:“至武帝平百粤,内增七校。”“晋灼曰:胡骑不常置,故此言七也”)。又有期门、羽林,都属南军。《文献通考》引章氏说:“汉初南北军,亦自郡国更番调发来。何以言之?黄霸为京兆尹,坐发骑士诣北军,马不适士。劾乏军兴则知自郡国调上卫士,一岁一更,更代番上,初无定兵。自武帝置八校,则‘募兵’始此;置羽林、期门,则‘长从’,始此。”(按:期门是从六郡良家子孙里选出来的,见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。羽林兵,初名建章营,设于太初元年。后来又取从军死事的人的子孙,养在羽林,“教以五兵”,号曰“羽林孤儿”。见《百官公卿表》)

前汉时,各郡都有都尉,帮着太守管理武事。王国里头,则相比郡守,中尉比都尉。这种制度,都是沿袭秦朝的。后汉光武帝建武六年,罢郡国都尉;七年,罢天下轻车、骑士、材官、楼船,只留着京师的南北军。然而后来郡国也往往复置(北军里的八校尉,虎贲并入射声,胡骑并入长水,又省掉中垒校尉,所以号为北军五营。此外另有一支兵,驻扎在黎阳,谓之黎阳兵。又会扶风都尉带一支兵,驻扎在雍县。护卫园陵,俗称为雍营)。

秦朝和西汉时代,有一种特色,就是“这时候,去古未远,人民尚武的性质还在,无论什么人,发出去都是强兵。”(巴蜀等一两处地方是例外)所以秦朝的用兵,不论骊山的役徒,闾左的百姓,都发出去战守;汉朝也有所谓“七科谪”(张娄曰:吏有罪一,亡命二,赘婿三,贾人四,故有市籍五,父母有市籍六,大父母有市籍七,见《汉书·武帝纪注》)、“弛刑”、“罪人”、“恶少年”、“勇敢”、“奔命”、“伉健”……这都是未经训练的人。然而发出去,往往战胜攻取。将帅里头,也极多慷慨效命的人(譬如后汉的班超,又如前汉的李陵,以步卒绝漠,这是历史上只有这一次的事情)。有这种民气和民力,倘使真能利用,中国的国力实在可以扩张到无限。偏遇着秦始皇、汉武帝两个人,把民力财力大半消耗在奢侈淫欲的一方面。秦始皇的用兵,已经很不经济,汉武帝更其专信几个椒房之亲,家无法度,以致总算起来,总是败北的时候多,胜利的时候少(细看《汉书·匈奴列传》可见。伐大宛这一役,尤其是用兵不经济的确证。汉朝用兵,所以结局总获胜利,是由于这时候中国和外国的国力,相差太远,并不是用兵的得法。这种用兵,结局虽获胜利,毕竟是以最大的劳费,得最小的效果的),就使胜利,也所得不偿所失。这种用兵,实在一无可取。中国大有可为的时代,就给这两个人弄糟了的。然而后世,反很多崇拜他、原谅他的人,可谓侥幸极了。

第五节 法律

从秦汉到魏晋,可以算做中国法律的“发达”、“长成”时代。按自秦以前,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,实在无从考见其详细(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所举。实在有许多儒家的学说,夹杂在里面,无从分别。但是全把儒者的学说辟掉,刺取了许多零碎的事实,也并不能考见其真相)。自秦以后,其“承袭”、“变迁”的途径,才确有可考;其“进化的状况”,就可以窥知了。

秦朝的法律所以贻害天下,有两种道理:其一是由于它所用的“刑罚的野蛮”。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,已经说过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:

汉兴之初,虽有约法三章,网漏吞舟之鱼;然其大辟尚有“夷三族”之令。令曰:当三族者,皆先黥,劓,斩左右趾,笞杀之,枭其首,菹其骨肉于市;其诽谤詈诅者,又先断舌;故谓之“具五刑”。彭越、韩信之属,皆受此诛。

到高后元年,才除掉“三族罪”,“妖言令”,孝文二年,又除掉“收孥相坐律”,然而足为中国法律史上开一个新纪元的,实在要推公元前167年(汉文帝十三年)废除肉刑这一件事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记它的始末道:

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防狱逮系长安。淳于公无男,有五女,当行会逮,骂其女曰:生子不生男,缓急非有益也。其少女缇萦,自伤悲泣,乃随其父至长安,上书曰:妾父为吏,齐中皆称其廉平;今坐法当刑,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;虽后欲改过自新,其道亡繇也。妾愿没入为官婢,以赎父刑罪,使得自新。书奏,天子怜悲其意,遂下令曰:制诏御史: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,何治之至也。今法有肉刑三(孟康曰:黥,劓二;刖左右趾合一,凡三也),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……《诗》曰:恺弟君子,民之父母;今人有过,教未施而刑已加焉;或欲改行为善,而道亡繇至,朕甚怜之。夫刑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,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?其除肉刑,有以易之。

于是以“髡钳”代“黥”,“笞三百”代“劓”,“笞五百”代“斩趾”。按《史记索隐》:“崔浩《汉律序》云:文帝除肉刑,而宫不易。张斐注云:以**,易人族类,故不易也。”《文献通考·刑考二》马氏按语:“……景帝元年诏,言孝文帝除宫刑,出美人,重绝人之世也。则文帝并宫刑除之。至景帝中元年,赦徒作阳陵者死罪,欲腐者许之;而武帝时,李延年、司马迁、张安世兄贺,皆坐腐刑,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,宫刑复用,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,不常用也。”愚按:自高后时即除三族罪,而文帝时新垣平谋逆,也用过三族之诛(见《汉书·刑法志》)。大概是偶一为之之事。这时候,笞者多死,景帝时,又两次减少笞数(第一次减笞三百为二百,五百为三百;第二次再减笞二百为一百,三百为二百),并定“棰”的式样,当笞者“笞臀”(如淳曰:然则先时笞背也),毋得“更人”,自是“笞者得全”。其动机都发自缇萦,缇萦可以算得我国历史上一个纪念人物了。

其二,然而秦朝的害天下,实在又在其“用法的刻深”,汉宣帝时,路温舒上奏说道(见《汉书》本传):

臣闻秦有十失,其一尚存,治狱之吏是也……今治狱吏……上下相殴,以刻为明;深者获公名,平者多后患;故治狱之吏,皆欲人死;非憎人也,自安之道,在人之死。是以死人之血,流离于市;被刑之徒,比肩而立;大辟之计,岁以万数……夫人情安则乐生,痛则思死;捶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。故囚人不胜痛,则饰辞以视之;吏治者利其然,则指道以明之;上奏畏却,则锻练而周内之。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,总以为死有余辜;何则,成练者众,文致之罪明也。是以狱吏专为深刻,残贼而亡极,偷为一切,不顾国患,此世之大贼也。故俗语曰:画地为狱议不入,刻木为吏期不对,此皆疾吏之风,悲痛之辞也。

这种情形,在当时司法界已成为风气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:文帝时候“断狱四百,有刑错之风”。宣帝留意刑罚,特置廷平,又“常幸宣室,齐居而决事”,“狱刑号为平矣”。都只是救济一时,不是个根本解决的办法。

然则根本解决的办法何在呢?那就在于“删定律令”。按汉朝的法律,是沿袭自秦的,秦朝所用的,却是李悝所定的六篇之法。汉初,萧何改为九篇,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,为十八篇。后来张汤又加了二十七篇。赵禹加了六篇,共为六十篇。而又有汉朝的例案随时编集起来的,谓之《令甲》、《令乙》……《决事比》,大概其初苦于法文太简,不够用,于是不得不随时增加;而其增加,绝没有条理系统,以致也有互相重复的,也有互相冲突的。司法的人,就大可上下其手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:“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;大辟四百九条,千八百八十二事;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;文书盈于几阁,典者不能遍睹。是以郡国承用者驳,或罪同而论异;奸吏因缘为市,所欲活则傅生议,所欲陷则与死比。”因为法律太杂乱,难于使用之故,于是解释的人很多,到后来就也都承认它可以引用。《晋书·刑法志》说:“后人生意,各为章句。叔孙宣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玄诸儒章句,十有余家,家数十万言。”再合起《正律》和《令甲》、《决事比》来,就是“凡断罪所当由用者,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”。简直是不可收拾了。

删定的必要,前汉时人就知道的,所以汉宣帝留心刑狱,而涿郡太守郑昌上疏,说这是一时的事,“若开后嗣,不若删定律令”。宣帝未及措置,到元帝、成帝手里,才下诏议行。班固说“有司……不能……建立明制,为一代之法;而徒钩摭微细,毛举数事,以塞诏而已”。所以到后汉时,还是错乱得那么样。直到魏文帝手里,命陈群、刘劭等删定,才定为新律十八篇(新增十三篇,旧有的六篇,废掉一篇)。晋武帝还嫌它“科网太密”,再命贾充等修定,共为二十篇,于公元268年(泰始四年)颁行,是为《晋律》。我国的法律,从李悝手里具有雏形,直到这时候,才算发达完备(参看《晋书·刑法志》)。

《晋律》现已不传,然据近人余杭章氏所研究,则其单辞只义,有很文明的,决非隋唐以后的法律所及。章氏说:隋唐以后的法律,是承袭北魏的,夹杂了鲜卑法在里头。他文集中有一篇文章论这事,可以参看。

第六节 学术

两汉的学问,从大概说起来,可以称为儒学时代。从儒学之中再分别起来,又可以分为今文时代和古文时代。

汉初是“黄老”、“申韩”之学并行的。《史记·儒林传》说“……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,及至孝景,不任儒者;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。”大概当时的休养生息,是取黄老的主义(参看第三章);对待诸侯王等,则实系取申韩之术。到汉武帝,任用赵绾、王臧、田蚣、公孙弘等一班儒臣;又听董仲舒的话,“表彰六艺”,“罢黜百家”;于是战国时“百家之学并行”的现象,至此就“定于一尊”了。

儒家之学,所以独盛,近人都说因其明君臣之义,而且其立教偏于柔(《说文》训儒为柔),便于**,所以世主扶翼它;我看这也不尽然。一、儒家之学,利于**,是到后世才看出来的;当时的人,未必有此先见。二、无论什么学问,都是因其环境而变迁的。儒家之学,两千年来受**君主的卵翼,在**政体之下发达变迁,自然有许多便于**的说法。西汉时代的儒学,确和后世不同;这点便于**之处,就别一家的学说,也是有的。假使当时别一家的学术,受了**君主的卵翼,在**政体之下发达变迁,也未必不生出便于**的说法来。况且到后世,反抗君主的议论,道源于儒家之学的很多,近世讲今文学的人,就是一个好例。别一家的书,主张**的话也还在,岂能一笔抹杀。若说法家的便于**,显而易见,容易招人反抗;不如儒家之术,隐而难知,得“吾且柔之”之道。则全是用后世人的眼光议论古事,实在是陷于时代错误的。然则儒家之学,所以独受世主的尊崇,究竟是什么道理呢?我说这个在后世是全然出于因袭,并没有什么道理,儒家之学,在社会上势力已成,做君主的人,自然也不去动它。况且君主也是社会里的一个人,他的思想也未必能跳出社会以外。全社会的人,都把孔教当做“天经地义”,他如何会独想推翻孔教呢?至于汉武帝所以尊崇儒术,则和秦始皇说“吾悉召文学……土甚众,欲以兴太平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。参看第一章),是一个道理。原来一个人治天下,无论怎样凭恃武力,总不能全不讲教化。而讲教化,只有儒家之学最长(因为它“治具”最完备。《七略》说儒家之学,出于司徒之官,是不错的)。而且汉武帝,是个喜欢铺张场面的人,而巡守封禅……典礼,也只有儒家知道。秦始皇焚书坑儒,仍要留着博士之官(他出去封禅,也是教儒家议礼),也是这个道理。不必过于深求,反生误解的。

西京儒学的传授:最初,就是《史记·儒林列传》所说:“言《诗》,于鲁则申培公,于齐则辕固生,于燕则韩太傅;言《尚书》,自济南伏生;言《礼》自鲁高堂生;言《易》,自菑川田生;言《春秋》于齐鲁,自胡毋生,于赵,自董仲舒。”到后来,则分为十四博士。就是:

以上十四家,都是元帝以前所立,《书》的欧阳、大小夏侯,同出伏生;《礼》的大小戴,同出后苍;《易》的施、孟、梁丘,同出田何;《公羊》严、颜二家,同出胡毋生;只有《诗》的鲁、齐、韩三家,没有公共的祖师;然而三家的说法,总是大同小异。

到平帝的时候,才另有一派学问。其源出于刘歆,歆移书博士说:“……鲁恭王坏孔子宅,欲以为宫,而得‘古文’于坏壁之中:‘逸礼’有三十九,‘书’十六篇,天汉之后,孔安国献之,遭巫蛊仓促之难,未及施行。及《春秋左氏》,丘明所修,皆‘古文旧书’。多者二十余通,藏于秘府。”于是别立《古文尚书》、《逸礼》、《左氏春秋》,又有毛公的《诗》“自谓子夏所传,而河间献王好之,未得立”(《汉书·艺文志》)。这一派为“古文之学”。

“今文”就是汉时通行的隶书。西汉诸经师,都是口耳相传;所传经文,就用当时通行的隶书书写。到刘歆等,才自谓能通史籀所造的“大篆”,和大篆以前的“古文”(参看第一篇第十章第二节)。所传的经,别有古文本为据。于是人家称这一派为“古文学”,就称西汉经师所传为“今文学”以别之。所以今文古文,是既有古文之学以后,对待的名词;古文未兴以前,“今文”两个字的名词,也是没有的。

东汉之世,古文之学,比今文为盛:卫宏、贾逵、马融、许慎,都是古文家的大师;而郑玄遍注群经,尤称为古学的“集大成”(其实郑玄是兼用今文的,不过以古文为主)。三国时代,出了一个王肃,专和郑玄为难,伪造孔安国《尚书传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孝经注》、《孔子家语》、《孔丛子》五部书,以互相引证。又有一个注《左传》的杜预,和他互相影响。于是古文之中,再分出郑王两派,互相水火(古文家本没有师法可守,各个人是互异的,但不如此地互相水火)。遭晋永嘉之乱,两汉经学传授的统绪中绝,于是今文家的书,只传得《公》、《穀》和《韩诗》,而并无传他的人;古文之学,也几乎中绝,而魏晋人一派的学问大行。现在所传的《十三经注》,除《孝经》为唐明皇《御注》外,只有《公羊》的何休《注》,还是西汉今文家言。其余《诗经》的《毛传》,是纯粹古文家言。郑《笺》虽兼采今文,然而既没有师法,就和他所注的《三礼》,和赵岐注的《孟子》,都只算得古文家言。此外《书经》的《伪孔传》、《易经》的王弼《注》、《穀梁》的范宁《集解》、《左传》的杜预《集解》、《论语》的何晏《集解》、《尔雅》的郭璞《注》,就都是魏晋人的著作。

咱们原不必有什么“薄今爱古”之见,就看了儒家之学和其余诸家,也是平等的,难道还一定要考出什么“今文家言”来,以见得“孔门口说”之真?然而这其间有一个很大的关系。生于现在,要考校古代的历史,不能不靠古人所传的书;而古人所传的书,也有个分别。大概其说法出于从古相传的多,则虽看似荒唐,而实极可靠,把后人的意思掺杂进去多的,骤看似乎可信,其实仔细考校,总和古代社会情形不合。从这一点看起来,却是西汉今文家的话,价值最大;东汉古文家次之;魏晋时代的人,价值最小了。百家所传的书,只有儒家最多。咱们现在,要考校古史,其势不得不借重于儒家的经,要借助于儒家的经,其势不得不借重于汉以后经师之说,要借重于汉以后诸经师之说,就对于汉朝的今古文,和魏晋人所造的伪书,不能不加以分别。本书里头,论到学术派别。书籍真伪的地方很多,都是把这种“分别史材”的眼光看的。

汉朝人还有别种学问,并入别一篇里讲,以便有个条理系统,免得琐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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